科技法律透析第34卷第08期 -政府機關開放其未享有完整著作財產權政府資料之可能方法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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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所持有的政府資料,若該政府資料具著作權,但非由政府機關享有時,政府機關想對該等政府資料開放,原則上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惟政府資料為數眾多,盤點政府資料的權利狀態,需耗費大量行政成本,且延遲政府資料開放政策的達成。為解決上述「開放屬第三人著作的政府資料」的困境,本文觀測國際上相似做法,再嘗試提出包含「著作財產權權利限制」及「政府資料開放相關法規課予政府受理建議和申請時應盡力取得授權」等解決方案,以提供我國政府建立政府資料開放政策時的一些建議。
壹、前言
貳、國際觀測
  一、日本法
  二、韓國法
  三、小結
參、我國法可能作法
  一、現行法及109年修法草案
  二、解決方案
    (一) 於著作權法增訂著作財產權權利限制規定
    (二) 著作財產權權利限制之可行性分析
    (三) 取得授權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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