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4卷第03期 -我國高應用價值資料(high value data)規範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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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民國102年推動開放政府資料以來,大多數放置在國發會「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上的資料集,已以「機器可讀、結構化、開放格式」開放。但開放資料社群仍多認為有許多資料未開放、雖開放但不實用、資料可用性差以致難以再利用等問題。本文認為我國於實現「OGP國家行動方案」承諾,而發展高應用價值資料概念之時,宜將現今發展開放政府資料的痛點(待改善之處),透過高應用價值資料規範來解決。本文參考歐盟、荷蘭及加拿大做法,嘗試列舉我國目前發展開放政府資料的可能問題,提出我國辨識高應用價值資料的參考標準,以及高應用價值資料效果,以解決痛點(待改善之處)。
壹、前言:我國推動高應用價值資料的意義
貳、國際趨勢
  一、歐盟
  二、荷蘭
  三、加拿大
  四、小結
參、我國高應用價值資料的可能樣態和參考辨別標準
  一、我國發展高應用價值資料的目的
  二、我國高應用價值資料的可能樣態
    (一) 需求度高但可再利用性低
    (二) 需求度高但蒐集完整度不足
    (三) 資料品質持續最佳化之資源不足
  三、我國高應用價值資料辨別之建議
    (一) 以需求度辨別高應用價值資料
    (二) 以可利用性作為需求度內涵
    (三) 辨別需求度優先順序的方法
    (四) 小結
  四、我國高應用價值資料認定配套作為之建議
    (一) 促使機關蒐集資料及開放完整原始資料
    (二) 提升資料品質
    (三) 提供足夠的經費及人力
    (四) 蒐集高應用價值資料集需求之方式
    (五) 小結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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