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5卷第03期 -科技疫調措施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及調適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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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使用科技措施進行疫情調查,包含類細胞簡訊、實聯制、臺灣社交距離APP等,蒐集、處理及利用民眾個人資料時,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範是否足夠,以及政府適用法規範時是否適當,我國政府或有更精進的空間。尤其宜於緊急情形緩和、防範疫情的方式已經比較明確時,制定更具體明確的法規範,取代概括授權內容,作為新的法律依據,或者訂定指引補充解釋概括授權內容所欲規範的科技疫調措施作法。
壹、前言
貳、科技疫調措施簡述
  一、類細胞簡訊
  二、實聯制
  三、臺灣社交距離APP
參、科技疫調措施的適法性
  一、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之法律依據
(一)當事人同意
  二、特定目的及目的外利用
(一)類細胞簡訊
(二)足跡紀錄措施
  三、比例原則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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