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4卷第12期 -歐盟資料中介服務法制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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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資料經濟時代的來臨,資料已成為創新與經濟發展所仰賴的新石油,然而資料的取得與流通並不容易,仰賴資料分享之安全性、互操作性與信任機制的建立。而資料中介服務機制因有達成前述需求的功用,成為各國資料政策與法制發展的重點之一。有鑑於我國較少有相關法制研究,且歐盟相關立法進度領先國際又有完整的資料經濟法制框架之規劃,本文將整理並研析全球首部針對資料中介的立法-歐盟資料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與輔助資料中介服務運作的重要基礎—歐盟資料法草案(Data Act)之立法背景與規範內容,提出有關資料中介服務之法制建議,供我國政府參考。
壹、前言
貳、全球首部針對資料中介服務的立法-歐盟資料治理法
一、立法背景與歷程
二、資料中介服務之規範
  (一) DGA資料中介服務的定義
  (二) 資料中介服務之行為規範與要求
  (三) 開業通知義務與選擇性認證
  (四) 主管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之合作
  (五) 監管措施
三、資料利他主義機構之規範
  (一) DGA對資料利他主義的定義
  (二) 歐盟承認機構之註冊資格與程序
  (三) 資訊透明義務與資料主體權利之相關保障
  (四) 相關子法與歐盟資料利他主義同意表
  (五) 主管機關與監管措施
四、公部門受保護資料之再利用與資料中介之關聯性
參、輔助資料中介服務運作的立法-歐盟資料法
一、立法背景與歷程
二、B2C與B2B資料共享之規範與權利義務
  (一) 資料處理服務使用者之資料近用權
  (二) 使用者請求共享資料給第三方之權利
  (三) 第三方(資料接收者)之義務
  (四) 資料持有者之權利義務
  (五) 企業間資料近用不對等條款
三、資料處理服務之切換
四、互操作性標準與智能合約規範
肆、法制建議與總結
一、強化資料主體之資料主控權,打造適合資料中介服務之環境
二、推動制定資料互操作性標準,降低資料共享之技術障礙與成本
三、參考DGA認證機制,把關資料中介服務的安全性以強化大眾信任,促進資料分享
伍、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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