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4卷第12期 -論「標準必要專利」之「拒絕授權」行為與反競爭法議題-以美國法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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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技術被「標準制定組織」(SSO)列為「標準必要專利」(SEP)後,市場參與者即不可避免地必須施用該技術,故SEP專利權人是否會濫用其因此擁有的優勢的「市場地位」,即為競爭法上之重要議題。關於此,有一常被探討的行為態樣—「SEP專利權人『拒絕授權』予供應鏈中特定層級之製造商」,是否為違法獨占;蓋SEP專利權人往往僅欲授權予供應鏈中「最終商品」製造商,藉此收取較高額的權利金,遂被「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元」製造商或主管機關以違反「公平、合理且無歧視」原則及違法獨占為由,頻頻提起訴訟。
本文在分析SEP可能涉及的「關鍵設施原則」後,認SEP專利權人「拒絕授權予特定層級製造商」之行為態樣並不符合此原則,故其之不授權,不構成違法獨占;或僅可就其是否違反其與SSO之「契約上義務」論之,然此需視情形而論。
壹、前言
貳、「拒絕授權」與反競爭關聯
參、SEP專利權人「拒絕授權」與反競爭法關聯-聚焦於「拒絕授權予供應鏈中特定層級之製造商」行為
  一、Qualcomm案
  二、Continental案
肆、「公平合理與無歧視」與「是否有義務授權予任何人」議題
伍、分析與結論-SEP專利授權常見之「拒絕授權予SSPPU製造商」行為原則上不構成違法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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