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3卷第07期 -由司法實務判決探討真品平行輸入與權利耗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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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當國內外商標權人為同一人,由其或經其同意之人在國外市場上,將附有合法註冊商標的商品首度販售流通時,倘該商品嗣後於國內市場再流通販售,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人原則不得對嗣後販售該商品之業者主張商標權,係因我國採取「國際耗盡理論」,且商標權人既取得報酬,其權利已然耗盡。
然而,若國內外商標同一,但商標權人為不同人時,國外商標權人首度流通的商品,嗣後由他人於國內販售,對於國內商標權人而言,是否適用權利耗盡而不得主張商標權?本文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案例出發,介紹司法實務近來針對國內外商標權人不同時,於國內販售自國外平行輸入真品之業者,可否對國內商標權人主張權利耗盡所揭示之見解,並提出本文看法。


內文標題
壹、研究源起
貳、案例事實與法院見解
參、評析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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