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3卷第07期 -研究資料權利保護與運用之法制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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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資料、尤其是受政府資助研究活動所產出者,近年在政策上被視為應致力於推動開放的對象。因此在資料運用相關權利方面,各國亦陸續提出各種法規或機制的調整方向,以在促進研究資料流通、與既有權利保護的規範間取得平衡。基本上,研究資料可區分為取得著作權、以及未取得著作權的兩種類型。構成著作權的研究資料,因應近年資料探勘的需求,得考量於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範圍外,另行訂定資料探勘的例外條款,讓資料使用人不須另行取得著作權人授權。針對不具著作權的研究資料,可提供標準授權條款。一方面減少個別契約磋商的成本,提升開放共享研究資料的誘因;另外透過標準授權條款,建立研究資料授權利用框架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當事人間授權條件相互衝突的問題。
壹、前言
貳、資料治理政策下之研究資料權利定位及近期趨勢
一、國外資料治理政策方向:以歐盟為例
(一) 歐洲資料戰略
(二) 歐洲資料治理規則草案
二、研究資料開放目標下的權利關係議題:OECD的啟示
三、小結
參、著作權保護下之研究資料取得及運用
一、研究資料構成著作權之界線
二、傳統著作權框架下的優勢與困境
三、外國法例及作法觀察:削減資料再利用障礙
(一) 歐盟著作權指令:資料探勘除外條款
(二) 日本著作權法之例外條款
四、小結
肆、研究資料權利保護及運用:著作權以外的途徑
一、不具著作權之研究資料
二、保護途徑:比較法例與授權條款運用
(一) 歐盟資料庫法律保護指令的成效與調適
(二) 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於研究資料情境之適用
(三) 授權條款運用於研究資料共享領域:以英國為例
三、小結
伍、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公益目的利用與類型化授權條款之研究資料權利關係調適
二、建議
(一) 優先使政府資助研究計畫資料使用導入開放授權條款
(二) 參酌歐日立法例制定著作權法上研究資料探勘除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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