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6卷第02期-海運文件無紙化之法制研究—以電子載貨證券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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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文件無紙化已是國際趨勢,而電子載貨證券的使用將是重要的里程碑。本研究探討國際法有關海運電子文件之規範,並且瞭解實務上如何確保電子載貨證券之效力。同時,借鏡新加坡及英國之立法例,針對我國海運文件電子化之法規調適,提供相關建議。
壹、前言
貳、海運文件概覽
一、載貨證券
(一)可轉讓載貨證券持有人之權利保護
(二)物權證書
(三)可轉讓載貨證券與金融體系之連動
二、海運單
三、小結
參、海運文件電子化之國際法發展與實務作法
一、鹿特丹規則對於電子運送紀錄之承認
二、UNCITRAL電子可轉讓紀錄示範法
(一)符合物權獨一無二之功能
(二)MLETR關於功能等同的規定
(三)技術或系統之可信賴性
三、電子載貨證券之實務運作狀況
(一)Bolero
(二)essDOCs
(三)e-titleTM
(四)採用區塊鏈技術之平臺
四、小結
肆、各國海運文件電子化之法制政策
一、新加坡
(一)修法前電子文件之法制概況
(二)修正電子交易法後之規範
(三)可信賴系統之管理
二、英國
(一)修法前電子文件之法制概況
(二)電子貿易文件法之規範
(三)可信賴系統之管理
三、小結
伍、我國法制與討論
一、電子載貨證券之效力問題
二、因應電子載貨證券問題之修法倡議
(一)以海商法為主軸修法之倡議
(二)海商法與電子簽章法一併調整之倡議
陸、結論與建議
一、填補電子可轉讓紀錄與紙本等同之立法真空
二、不以相對人同意為必要
三、可信賴系統之管理與配套的認可註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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