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28卷第09期 -科研補助機制再造之法制研析-以芬蘭、荷蘭、日本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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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整合產官學研之能力,並配合在地產業特色與能量,國際上各有不同先例,其中以公私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下稱PPP)概念貫穿的結合政府、企業、研究機構及地方優勢與特色的發展方式,特別值得就其具有代表性的態樣進行關注。
  芬蘭SHOKs係以成立非營利有限公司,允許企業、學校或個人加入共同來進行科技研發,研發成果亦歸屬於非營利有限公司;日本亦以非營利法人(成立技術研究組合)的方式進行科研,研究成果原則上歸屬於研究成果產出者,惟其之後可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增加組合進行科技研發之誘因。荷蘭雖未如同日本與芬蘭般特別成立獨立之研發法人,惟亦採取以公私夥伴關係進行科研以提升整體科技產業水平,依發動者不同而區分為3種形式,其中特別者在於其可直接由科學家發動,此時科學家一般非以現金出資,出資比例亦較低,但其可能擁有高價值的智慧財產權。
  本文將就目前有以公私夥伴關係進行科研補助的國家為研究對象,擇定前述較具特色之三國,就其科研補助體系以及公私夥伴關係進行研究,進一步了解其運作方式及優勢,並對我國科研法制提出精進建議。
壹、前言
貳、國際創新研發補助機制趨勢介紹-公私夥伴關係
  一、芬蘭之公私夥伴關係態樣介紹
    (一)芬蘭科研補助體系
    (二)芬蘭之研發創新體系SHOKs
    (三)SHOKs研究計畫補助一般條款
    (四)小結
  二、荷蘭之公私夥伴關係之介紹
    (一)荷蘭之科研補助機制
    (二)荷蘭之科研補助條款
    (三)小結
  三、日本公私夥伴關係之介紹
    (一)產官學合作政策
    (二)技術研究組合
    (三)小結
參、各國公私夥伴關係之比較
  一、科研補助機制相關法制調整
  二、科研補助方式
  三、研究成果之歸屬運用
肆、我國科研補助機制之檢視與反思
  一、法制面使大學在公私夥伴之角色具體明確化
  二、以區域為中心強化產官學間之合作關係
  三、檢視研究成果之運用規範以提升研究成果歸屬方運用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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