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5卷第09期-科技計畫研究助理之著作權歸屬—簡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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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1項至第3項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下稱政府成果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學研機構執行科技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除資助機關認定歸屬國家所有外,原則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目前學校執行政府科技計畫,除須由學校教授擔任計畫主持人主導計畫方向及執行外,亦須有約用人力協助計畫之研究。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為例,專題研究計畫約用研究人力可分為專任人員、兼任人員及臨時工,而在學之專科以上學生或研究生,除在職進修或進修部學生外,僅得以兼任人員方式約用之,並於計畫編列費用作為工作酬金 。

而專科以上學生或研究生擔任科技計畫研究助理時,對於可否主張具有計畫研發成果之相關權利,時常衍生相關疑問。本文將針對近期司法實務之見解,提供淺見分析。



內文標題
壹、前言
貳、科技計畫與研發成果
參、研發成果歸屬之爭議
肆、判決評析
伍、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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