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28卷第12期 -特別企劃:日本企業實證特例制度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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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在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的驅動下,創設由私部門發動法令改革(規制改革)之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企業実証特例制度)及消除灰色地帶制度(グレーゾーン解消制度),藉此建構友善創新活動之法制環境。私部門可經由消除灰色地帶制度,就所從事之新事業活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解釋法令適用範圍不明確之疑義 。企業實證特例制度則容許私部門就所從事之新事業活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創設「特例措施」後,例外免除適用現行法令(包含法律、法規命令、政令、省令、政府公告等)之限制,並依據特例措施申請核准之新事業活動計畫試行新事業活動 。相較於我國現行產業創新作法,則尚無此類特別針對新興科技運用之活動,進行產業法規調適之制度性創新作法。因此,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經驗及作法,似值得國內借鏡作為因應新興科技議題改進行政管制措施之作法。
  然而,我國基於法治國理念,對經濟活動或社會活動所設之各種行政管制措施,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率由法律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具體之法規命令後據以執行。如仿效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企業實證特例制度,授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創設可例外於現行法令限制之「特例措施」。縱然有法律授權,但概括授權由行政機關得依個案裁量,暫時免除適用現有法令之限制,似有法律保留之疑義。因此,有別於本系列主題文章已分別從制度與實例介紹企業實證特例制度及消除灰色地帶制度 ,本文即嘗試在本系列主題文章之基礎上,探討日本企業實證特例制度與法律保留原則之調和,作為我國參酌日本企業實證特例制度之立論基礎。
一、前言
二、特例措施之性質
三、特例措施之效力與法律保留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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