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0卷第08期 -標準必要專利與反托拉斯之成果運用法制-以高通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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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必要專利,為專利權人向標準必要專利組織,為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授權承諾(FRAND),以換取成為市場標準的獨占利益。一旦成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市場力量將擴大,若同時搭配獨特商業模式的運作,恐引發違反反托拉斯規則之疑慮。然而,標準必要專利實係代表著智慧財產權的激勵與創新,與反托拉斯法促進自由競爭思想間呈現矛盾與合作的關聯,該如何維持兩者間的動態平衡,在不過度干預研發創新與成果運用產出下,仍保持市場競爭秩序,追求全體消費者的最大利益,是本文聚焦的重要議題。
  以近年來受到各國競爭主管機關與我國公平會關注的高通案為例,高通在行動通訊產業擁有大量標準必要專利外,搭配拒絕授權競爭對手、沒授權沒晶片政策、排他性獨家交易的三大商業模式,對於行動通訊市場構成強大的影響力,各國接連以違反競爭法為由處以高額裁罰。另一方面,高通積極爭取成為5G技術標準,搶占未來新興科技的關鍵核心,面對5G時代的到來,我國亦無法置身事外,本次公平會重罰高通234億元,對我國與高通的5G合作及產業競爭政策的可能影響與突破,應被加強關注。本文從高通案出發,分析各國競爭主管機關決定的思考脈絡,整理歸納出不同觀點,尋求產業創新與競爭規則的最佳平衡點,探究未來我國產業競爭政策與成果運用法制的最佳方展走向。
壹、前言
貳、從高通案分析商業模式與市場競爭關聯
  一、高通公司SEP商業模式分析
    (一) 行動通訊產業市場結構分析
    (二) 高通公司整體授權模式
  二、方式一:拒絕授權予競爭對手
    (一) 各國對於高通拒絕授權競爭對手看法
    (二) 承諾不起訴但要求提供敏感銷售資訊
  三、方式二:沒授權沒晶片政策
    (一) 各國對於高通無授權無晶片看法
    (二) 約定免費反向授權與概括授權
  四、方式三:排他性獨家交易
    (一) 排他性獨家交易與限制競爭
    (二) 各國對於高通與蘋果簽訂排他性獨家交易看法
  五、各國競爭主管機關決定重點整理
參、從高通案思考標準必要專利與反托拉斯法平衡
  一、濫用獨占地位的考量面向
    (一) 法律經濟分析與消費者福利角度
    (二) 高通公司商業行為是否侵害消費者權益
  二、市場界定與獨占排他性濫用認定
    (一) 標準必要專利與獨占地位認定
    (二) 高通案市場界定與批評
  三、FRAND承諾與反托拉斯關聯性
    (一) 拒絕授權與濫用市場力量有無關聯
    (二) 我國公平會意見分析
  四、違反反托拉斯個案認定的重要性
    (一) 各國高通案裁罰決定之影響因素
    (二) 我國公平會處分不同看法
肆、高通案將來於我國的可能走向
  一、裁罰金額爭議
  二、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伍、5G產業發展與替代方案
  一、我國5G產業計畫
  二、國外應對方式與高通未來走向
    (一) 三星與高通合作模式
    (二) 中國大陸發改委與高通達成反壟斷案和解
    (三) 博通併高通案的觀察
  三、替代方案尋求
陸、代結論
  一、SEP制度未來發展與產業因應對策
  二、尋求創新與反托拉斯法平衡
  三、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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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頁 / 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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