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28卷第08期 -標準必要專利法制發展及對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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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產業全球化與國際化的趨勢,參與「標準制定組織」為重要關鍵之一。對此,我國產業早已開始積極參與技術標準組織的各項活動,希望可以藉此瞭解國際標準應用發展趨勢,並掌握技術標準制定的主動權。而103年行政院5G發展產業策略會議即希望推動成立「台灣通訊標準聯盟」,建構區域型標準,期成為通訊特定子領域標準制定的關鍵第三方。 此外,國際上業已針對第五代通信技術之技術標準進行研議。2013年12月底歐盟執委會(代表公部門)與5G基礎設施協會(代表私部門)共同成立5GPPP(5G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1,希冀藉此在未來的十年內,對下一世代的無所不在的通信建設提出解決方案、基礎建設、技術與標準。而我國產業亦希望藉由此機會,參與第五代通信技術標準的研發並期待有機會參與相關標準制定。
  產業或法人研究機構進行應用研究與前瞻技術研發時,分別從作為標準制定組織會員及作為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實施人而涉及不同議題。故本文將分別從標準制定組織之相關規定,及國際間相關司法案例發展趨勢進行說明,並對產業運用研發成果參與技術標準時,應如何適用我國法規適用及因應國際趨勢,進行作法分析與建議。
壹、前言
  一、標準必要專利國際發展現況
  二、參與標準制定組織所涉重要議題
    (一)作為標準制定組織會員
    (二)作為尋求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之實施人
貳、標準制定組織智財政策概述
  一、智財政策重要內容
    (一)揭露義務
    (二)授權義務
    (三)專利讓與後的義務移轉
    (四)紛爭解決
  二、授權承諾的表現形式
    (一)多邊協議(Multilateral Agreement)
    (二)會員協議(Membership Agreement)
    (三)標準制定組織章程或政策文件(Bylaws/Policy)
    (四)依循國國家標準研究院(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簡稱ANSI)政策
    (五)保證函(Letters of Assurance (LOA))
    (六)自願性標準制定組織聲明(Voluntary Declarations)
    (七)自願性非標準制定組織聲明
參、國際實務見解趨勢
  一、授權承諾的性質
  二、FRAND授權金計算標準
    (一)應將標準必要專利之特殊性納入計算標準
    (二)最小可銷售單位作為唯一計算方法仍存爭議
    (三)專利價值與納入標準後產生的價值應分別計算
  三、核發禁制令標準
    (一)美國模式
    (二)歐洲模式
肆、產業及法人研究機構之因應作法分析~代結論
  一、作為標準制定組織會員
    (一)授權應符合FRAND承諾
    (二)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禁制令應注意事項
  二、作為尋求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之實施人
    (一)標準必要專利以FRAND原則授權之必要作為應予注意
    (二)合理授權金計算趨勢應持續關注
    (三)可資收到禁制令時抗辯之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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