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5卷第04期 -數位平臺監理機制—以澳洲ACCC第五份期中調查報告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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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平臺的角色讓全球工作型態、學習方式、人際交流、購物方式更為便利,但也引來系統性風險,尤其是具守門人地位的大型數位平臺,阻礙公平競爭和消費者保護,造成服務創新和品質下降,因此主要國家莫不致力於因應數位平臺發展,提供更彈性且靈活的法制改革。澳洲政府在這波對數位平臺監理的改革中,對於消費者保護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更不遺餘力,包含要求數位平臺至少對平臺上的不實評價、有害消費者的App做到通知和行動(notice and action)、驗證企業用戶(如:廣告商、App開發商等)、提供紛爭解決機制,以及數位平臺稽查員(digital platform auditor)等機制,希望達到防止不公平競爭、強化可相互操作性和平臺透明度。以下內容將說明澳洲政府如何看待數位平臺服務在競爭及消費者保護所帶來的重大風險,以及澳洲現行規範之不足,最後提出促進競爭機制。希冀相關報告內容可帶給國內在數位平臺監理法制參考。
壹、前言
貳、ACCC對數位平臺監理制度之調適建議
一、背景
二、ACCC第五份期中調查報告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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