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29卷第04期 -國有研發設施設備開放近用之法制規範研析-以美日韓規定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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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國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皆需要投入國家資源以達成發展目標,惟研究設施設備,除少數使用年限短者以外,往往使用年限高於計畫年限,是以研擬研究資源共享機制,增進研究設施開放共用,提升研究資源使用效率即屬必要。因此本文即擬以國際機制之先例,探討是否能有國家補助購置研發設施設備之共享運用作法,並以美國、日本與韓國法制為參採對象,探討適當之國際立法例。
壹、前言
貳、我國研發設施設備共享促進機制之現況
  一、開放實驗室
  二、大型研究設備開放
  三、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設施設備開放現況
  四、小結
參、國際法制分析
  一、美國
  二、日本
    (一) 總務省研究開發委託契約書
    (二) 大學共同利用機關法人
    (三) 特定尖端大型研究設施共用促進法
    (四) 技術研究組合法
  三、韓國
  四、小結
肆、結論
  一、美國聯邦法規
  二、日本相關法規
  三、韓國相關法規
  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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