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3卷第10期 -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著作權問題-以學校創作人得否自由發表著作成果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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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成果歸屬辦法所指之研發成果,不同於美國拜杜法案(現行美國專利法第200條至212條)僅針對可取得專利之發明或發現,或其他受美國專利篇章(35 U.S. Code Title 35 - PATENTS)及植物品種保護法(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保護之發明或發現而言 ,尚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等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例如原形模型、技術、方法等),故實務上衍生出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學校所獲成果,該成果範圍倘若包含學術論述等語文著作,創作人欲於期刊或學術會議公開發表,是否受有政府成果歸屬辦法限制之問題......
壹、前言
貳、學校成果創作人發表著作所涉及之情境
參、國外政府資助成果之著作權客體及權利範圍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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