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2年3月20作出的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判決,此一判決無疑對於生物科技與製藥領域相關產業投下了一顆震撼彈。美國最高法院歷年來建立的判例構築出廣泛的專利標的範圍,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最高法院在Dimond v. Charkrabarty 案中引用的名言「太陽底下人類做出的任何創作 」,此一引言表示最高法院對於可專利的創作認定非常廣泛。不過在美國可專利的標的中仍然有三項重要的例外:自然法則、自然現象與抽象概念,這三個種類的事物都不具可專利性。Mayo v. Prometheus 判決重申美國專利法 35 USC §101 的重要性,並且再次聲明美國專利法101條關於標的可專利性的定義,可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期對於標的可專利性的重要判決之一。以下就Mayo v. Prometheus 判決的概要與該判決的影響分別作說明。
內文標題
壹、前言
貳、Mayo v. Prometheus判決摘要
參、Mayo v. Prometheus判決的影響
肆、專利侵權免責政策
伍、Mayo v. Prometheus 判決後專利佈局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