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3卷第03期 -刑法第361條對公務機關及其電磁紀錄實施犯罪之要件認定-評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63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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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件被告為台中市北屯區文心國民小學(下稱文心國小)之教師,因懷疑遭同事私底下非議,分別於2016年12月、2017年2月、2017年3月、2017年6月,趁四位同仁離開辦公座位時,將Google免費提供之GoogleChrome遠端桌面軟體,安裝至同仁所使用之公務電腦內。其後,被告登入自己之Google帳號,啟動程式並開啟該些公務電腦的遠端連線功能,並為其設定PIN碼後,被告再以己所使用公務電腦之Chrome遠端桌面軟體登入同一組Google帳號,透過遠端連線操作,存取該些同仁公務電腦桌面檔案,複製取得相片檔案、LINE聊天內容記錄、學生輔導之公務資料、常用之私人及公務帳號密碼等,並將部分所取得之資料傳送至上開同仁之LINE通訊軟體群組及電子信箱通訊錄內的所有聯絡人。上開情事經其中一位受害同仁發現後,會同其他同仁經地檢署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告訴......


內文標題/圖標題/表標題
一、案例事實
二、本案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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