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29卷第11期 -中國大陸、日本及丹麥產學研鏈結成果運用機制之法制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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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鼓勵產業界、學界與研究開發機構共同建構完善的產學研合作機制,以達成創新、創意的科學研究發展。各國政府致力於在法規面與體制面上給予協助以促進研發成果極大化,使研發成果順利進入市場,並達整體社會之最大效益。
  創新研發的前階段,我們投入了優秀的人才、相應的資金與精良的設備,成就了研發成果的產出,然而在後端,當研發成果已經產出後,如何以最適之機制或技術平台,創造出最大之效益即是當前主要課題。
  本研究將透過觀察中國大陸、日本以及丹麥之相關法規與機制進行分析與討論,提供未來我國加強、調整或建構產學研鏈結相關議題之可能選項,藉以完善國內整體產學研合作機制,並期藉由最適之機制以促進研發成果轉化。
壹、前言
貳、我國重要產學研鏈結運用之政策與機制現況
  一、《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與《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參、國際促進產學研鏈結法制及政策運用機制之觀察與分析
  一、中國大陸
    (一) 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二) 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二、日本-研發成果最適展開支援事業計畫A-STEP
    (一) 第一階段stage1
    (二) 第二階段stage2
    (三) 第三階段stage3
  三、丹麥
    (一) 丹麥創新網絡
    (二) 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運用契約
肆、代結論-以不同階段機制導向研發成果有效運用
  一、以研究人員誘因為導向的成果運用機制-中國大陸
  二、由補助模式引導成果運用方向-日本
  三、平衡研究與商業化運用的成果歸屬安排-丹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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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頁 / 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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