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4卷第04期 -特別企劃<<科學研究促進與個資保護權衡新秩序-健保資料庫憲法訴訟新思維>>淺談研究目的之個人資料保護-以新加坡PDPA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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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國家議會(Parliament of Singapore)2012年10月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PDPA),屬於通則性的立法,但本法規範之主體並未涵蓋公務機關,僅適用於私人企業、非公務機關。新加坡主要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PDPC)擔任PDPA之執行以及管理機關。近年新興科技發展所促成之資料量成長,2020年11月新加坡國家議會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以符合企業組織利用個人資料之創新需求,以期兼顧消費者個資權益保護與新型態之商業模式發展
(一) 前言
(二) 無須當事人同意之研究目的
(三) 視為當事人同意之研究目的
(四) 申請資料共享豁免
(五)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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