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4卷第04期 -特別企劃<<科學研究促進與個資保護權衡新秩序-健保資料庫憲法訴訟新思維>>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有關科學研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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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最早因應資通訊系統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的應用,於1977年1月27日發布《處理個人資料濫用防治法》(Gesetz zum Schutz vor Mißbrauch personenbezogener Daten bei der Datenverarbeitung),隨著聯邦憲法法院確立資訊自決權(Grundrecht auf informationelle Selbstbestimmung)的基本權利地位,並於1990年12月20日訂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Bundesdatenschutzgesetz, BDSG 1990)。後續配合2017年4月27日公布之《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Datenschutz-Grundverordnung, DSGVO;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於2017年6月30日重新修訂並公布BDSG,最近一次的修法時間為2019年12月20日公布施行。BDSG主要作為保障資訊自決權之一般性框架,而有關特定領域個人資料保護,則由其他特別法律加以規範。
一、科學研究之定義及合法要件
二、基於研究目的之特殊彈性規定
三、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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