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28卷第02期 -安全港判決後歐美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趨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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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裝置伴隨資訊科技發展,原本供紀錄之資料,經過大數據分析,所呈現之經濟效益,讓政府機關、民間企業趨之若鶩:分析高速公路行車紀錄,改善交通高峰流量,或者整理網頁點擊,客製化上網流覽模式等,從效率、精準而言,數據之分析改善了生活模式,所描繪的個人差異性亦讓社會發展更趨多元。然而,隨時隨地地追蹤、紀錄,似乎也讓個人無所遁形,因此便有人質疑隱私自我控制權能,在資訊社會下,是否容許限縮?如果容許,何種限縮範圍在可接受範圍內?
壹、前言
貳、判決摘要
一、 歐盟法院認定安全港無效
二、會員國監督主管機關審查不受歐盟決議影響
三、安全港失其合法依據:2000/520/EC決議無效
參、安全港機制
一、 以「自我認證」為適當性判斷基礎
二、歐盟對於安全港機制始終存疑慮
肆、結論:安全港判決效應及替代方案
一、第29條工作小組發表聲明緩和判決衝擊
二、過渡期間之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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