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5卷第07期 -假作真時真亦假!我們該如何看待AI創作利益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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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際與我國法律均認為受著作權保護者,必須要是人類所為、具原創性之創作,至少須有人類實際的創作思想參與其中之「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始可作為著作權保護之客體;如果是以指令由 AI 自行完成之「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既然AI 自行完成的創作不受著作權保護,那任何人利用陳珊妮發行的新歌〈教我如何做你的愛人〉,並不需要取得特定人的授權。但是,如果杜奕瑾將他的AI人工智慧變成收費工具,讓他人用來創造其他模仿陳珊妮聲音的歌曲 ,陳珊妮可以主張應先取得她的授權嗎?她可以要求杜奕瑾分享收費的獲利嗎?這些問題涉及了經濟利益的保護與歸屬,被用以「訓練AI創作」的陳珊妮,對從中獲有利益的杜奕瑾及「AI的創作」的利用人能有什麼權利的議題......
壹、前言
貳、AI的創作有給予法律保護的必要嗎?
參、AI仿真演出的真人聲音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嗎?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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