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5卷第09期-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改正期橫跨新法修正施行之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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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緣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同法)第48條之修正於民國112年5月16日三讀通過、同年5月31日公布施行 ,除原第48條第4款(下稱舊法)修正為同條第2項(下稱新法)外,其法律效果亦自較寬鬆之「違序限期未改始裁罰 」模式,修正為更嚴格之「違序即罰,限期未改再罰 」模式。
  設行政機關於112年5月1日對非公務機關(下稱違序行為人)為第27條 所要求個人資料安全措施之行政調查後,發現安全措施有欠缺,即違序事實存在並有改正必要,遂於同年5月10日作成併送達違序行為人附30日改正期之下命處分,改正期間自同年5月11日起至6月9日止,並於6月10日定是否裁罰。詎料,改正期間適逢新法同年5月31日公布施行 ,亦涵蓋6月2日生效日 ,致生本案究應續用舊法或逕用新法之問題。



內文標題
一、前言與問題意識
二、本案討論
三、本文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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