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28卷第07期 -OTT服務所涉網路中立性與著作權議題之比較分析-美國與歐盟之新近法制及對我國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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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聯網與創新技術之進步,消費者能夠享受影音服務的終端裝置與視聽內容也隨之多元化。在這其中,經由公用網際網路所提供之服務,亦即OTT服務,於近來引起最多之關注與爭議。除了與電子通訊傳播服務間之關係外,因為OTT服務是藉由公用網際網路提供,網路壅塞的問題以及如何提升網路頻寬的使用效率,亦令網路服務業者採取各種差別待遇以為因應,因此引發網路中立性之議題。本文首先析述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2015年之開放網路命令以及歐盟2015年開放網路規則,繼之則分從美國的兩則法院實務判決,以及歐盟線上內容服務跨境可攜規則草案與著作權現代化架構行動方案,觀察OTT影音服務內容所涉之著作權保護議題。最後則為本文之結論與對我國相應法制之建議。
壹、前言
貳、推動OTT服務涉及網路中立性之新近法制發展
  一、美國
    (一)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2015年「開放網路命令」
    (二)U.S. Telecom Association v. FCC案
  二、歐盟
    (一)歐盟2015年「開放網路」規則
    (二)BEREC公布網路中立性與OTT報告
    (三)影音媒體服務指令2015年完成公眾諮詢
參、OTT影音服務內容與著作權保護
  一、美國
    (一)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ies, Inc. v. Aereo, Inc.案
    (二)Fox Television Stations, Inc. v. FilmOn X, LLC案
  二、歐盟
    (一)2015年線上內容服務跨境可攜規則草案
    (二)2015年歐盟著作權現代化架構行動方案
肆、結論暨對我國之建議
  一、結論
    (一)OTT服務與電信服務間之關係界定,影響管制強度之確立
    (二)網路中立性內容漸趨明確,並以合理流量管制措施為例外
    (三)OTT影音服務之著作權議題,聚焦傳輸形式與授權條件
  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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