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1卷第11期 -平臺經營者對於使用者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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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經營者多於契約條款中聲明,僅提供空間以媒合交易,本身並不介入買賣雙方的契約,此時若使用者藉由平臺進行販售假貨、違禁品等不法行為,或因商品頁面資訊標示不清,使得交易雙方認知不一,衍生退換貨等交易糾紛,又或是共享服務的服務提供者,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消費者損害時,平臺經營者是否對於使用者所刊登的網路內容負有監督責任,而須與使用者一同負擔連帶責任?是為本文欲探究的議題。平臺經營者屬於廣義之「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概念下的服務類型之一 ,因此以下將以美國、歐盟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及中國大陸針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否對於平臺上使用者刊載之網路內容負擔責任之相關規範進行介紹。
一、前言
二、國際間對於平臺經營者規範發展
三、我國現行對於平臺經營者規範
四、建議(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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