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1卷第11期 -美國2019年〈電腦應用發明之功能性用語的審查基準〉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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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專利之申請最困難的就是如何將發明明確地呈現於專利申請說明書,以使取得授權之他人依據該說明書據以實施。電腦應用專利亦然,儘管適格性爭議多,區塊鏈、AI等專利的取得關鍵仍在專利說明書如何恰如其分的撰寫,符合明確性且可據以實施,才能獲得專利,專利爭議也都是以所撰寫的專利說明書為本進行。爰此,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於2019年1月發布〈電腦應用發明之功能性用語的審查基準〉(Examining Computer-Implemented Functional Claim Limitations for Compliance with 35 U.S.C. 112),給予撰寫電腦應用發明專利書更明確的方向參考......
一、前言
二、2019年美國專利與商標局〈電腦應用發明之功能性用語的審查基準〉
(一) 第I部分:手段附加功能用語之明確性判斷
(二) 第II部分:書面揭露及可據以實施要件
三、結論
(一) 審查基準之明確化
(二) 智慧財產權布局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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