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繼最高法院在Octane一案的裁決後, 費用是根據總體情況而定的裁決。在專利訴訟中,傾向於成功判予給付律師費的法律有增加的趨勢。
長久以來,美國審理法院(trial courts)依法可判定專利訴訟之一方負擔律師費,因美國法典第35章285條有明文規定, “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判決合理的律師費用給予勝訴一方。” 但第285條是補償,而不是懲罰。參見案例參 Kilopass Tech v. Sidense Corp. (Fed. Cir. 2013) (第285條 “係救濟且目的在,彌補勝訴一方在控訴或答辯案件中所產生的費用, 而如其被要求需自己承擔該筆費用是非常不公正的......。”
內文標題
壹、美國法典第35章285條-在特殊案例下將獲判律師費
貳、依第11條之制裁行為
參、所索取之律師費用必須是合理的
肆、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