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透析第31卷第11期 -不貞蒐證權與隱私權之界線-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消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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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姦、破壞婚姻事件之行為通常發生於私人空間,被害人取證不易,往往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取得通姦、破壞婚姻之證據,因而涉及被害人之配偶權、家庭圓滿期待權、訴訟權及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等權利間之衝突,被害人之前述權利與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孰輕孰重,實務上各有不同之見解。近年來,實務上為調和被害人之前述權利與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創設出「不貞蒐證權」,當侵害隱私權取得證據之行為尚未違反比例原則時,採用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惟縱肯認「不貞蒐證權」,是否得以「不貞蒐證權」排除受隱私權侵害之人另案追究刑、民事責任之權利?又「不貞蒐證權」是否得擴大適用至配偶以外之人?以下作者將概述本案判決事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消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前審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判決)、法院見解並提出評析。


內文標題
一、前言
二、本案判決概述
三、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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