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期能借鏡DSA透明度報告義務與網路廣告相關規定,並以目前我國民眾經常使用的VLOPs或VLOSEs(如Google與Facebook)為目標,觀察其依據DSA已提交之透明度報告架構,作為我國打詐專法後續訂定透明度報告必要記載事項之建議參考方向。
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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