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所發布關於個人隱私與資料流通保護參考原則
中,皆提出與當事人權利主張有關之概念。而一向致力追求並提供隱私權及個人資料妥善保護之歐盟,於 1995 年所制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95/46/EC,下稱「個資保護指令」)中,亦有相關規定。
然因科技環境及經濟型態快速轉變及發展,而個資保護指令制定之時,如社交網路及雲端運算等全球化之科技發展尚屬蟄伏之勢,且因其僅係一框架式立法模式,對於境內會員國並不具強制力,歐盟會員國仍須將相關規定各別內國法化,導致各會員國對於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內容與要求標準等級不一,進而使內部市場需求及外部安全政策形成潛在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