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起,股東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者,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份,原則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法申報所得稅。故,大學教授以其研發成果之專利等智慧財產技術出資投資公司取得股票,在公司尚在萌芽階段甚或剛剛設立前景未明時,即須將技術抵充出資股款扣除取得成本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使大學教授技術擁有者因創業、技術作價投資新創公司必須繳納高昂所得稅。
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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