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Visa發布「2015年Visa電子商務消費者調查 」,93%的臺灣消費者在過去12個月有網路購物經驗,顯示網路購物已是臺灣民眾習以為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若網路與人類生活如此密不可分,那麼網路上形形色色資訊如何無礙地為多元族群所近用(access),包含身心障礙者以及感官功能退化之老年或年輕世代等,其網路資訊「知」的權利與課予私部門無障礙網站建置義務就相形重要。
有關無障礙網站國際立法例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公約」(UNCRPD)為主要參考規範,技術標準則參考「全球網際網路協會」(W3C)底下的「網路可及性倡議組織」(WAI),其所訂定之「無障礙網頁內容可及性指引2.0版」(WCAG2.0)內容。而國內公部門網站於2001年起,配合e化政府政策,已全面建置A+以上之無障礙網站技術標準。然而私部門則尚無相關規範。本文藉由歸納美國司法判決,其透過個案解釋美國身心障礙者法第三章,剖析私部門商業「網站」是否屬於無障礙公共設施(public accommodation),進而課予商業網站服務提供者建置無障礙網站義務,希冀提供國內無障礙網站法制借鏡,同時提升整體電子商務與行動商務之友善使用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