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來臨,透過數位交易類型眾多,從一般網購日常用品,到用手機小額付費購買Google play及iTunes store音樂、線上遊戲等數位內容屢見不鮮,而伴隨之消費紛爭亦不可小覷。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消保處)2019年3月中旬公布之統計數字,2018年消費紛爭前五類分別為線上遊戲、服飾/皮件及鞋類、電信/通訊及週邊產品,和電器及周邊產品,並表示由於網購盛行、社群媒體直播購物方便,應加強查核定型化契約條款和業者資訊揭露義務。歐盟於2019年5月後先後推出「數位內容與服務供應契約指令」(Contract of Digital Content and Service Directive,以下簡稱「數位服務契約指令」) 、「關於商品銷售契約指令」(Sales of Goods Directive,以下簡稱「商品銷售契約指令」) 、和「促進歐盟消費者保護規則執行與現代化指令」(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n Better Enforcement and Modernisation of EU Consumer Protection Rules,以下簡稱「2019年現代化消保指令」草案 )等相關法規調適,希望能調和歐盟會員國間法制差異所造成之交易障礙,除各國在消費者保護完善程度趨於一致外,使企業經營者更容易在歐盟營運,特別是中小型企業(SMEs)。而這其中賦予提供數位服務或商品之企業經營者重要責任,更可見一斑,包含明確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揭露相關交易資訊。本文就歐盟所推出之三大重要規範予以介紹,希冀提供國內相關法制規劃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