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的設計,依據專利權利的特性與法規範保障的目的,讓專利權相較於其他智慧財產權,使其擁有高度的排他性 (right to exclude),以賦予創作人高度的發明動機來進行各項創作活動。然,由於專利交易市場無效率與非流動性的特質,其誘發了專利中間媒合者 (intermediaries) 承接專利創作人與欲實施專利者間,搭建專利移轉或是專利授權等合作橋樑的主要工作。不過,專利中間媒合者是否可稱職地扮演活絡專利市場交易的經濟面向角色,或是激發更多創新活動的開展,則在學者間產生激烈的爭論。
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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