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自由化進程下的我國電信服務業分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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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作者 李秋薇
出版單位 工研院IEK電子分項
出版日期 1999/07/01
出版類型 產業報告
所屬領域 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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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繼世界貿易組織(WTO)於1997年2月完成全球基本電信協定(Basic Telecom Agreement),參與簽署的72個國家進一步達成開放基本電信服務市

場之協議,決議自1998年起合力消除國際電信市場投資的障礙;加上通訊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影響,全球各地掀起了一股電信自由化的風潮。但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

環境的差異,影響其電信自由化的發展方式也各有千秋。雖無電信改革的統一化標準,但施行步驟不外乎制定新電信法(或修改舊法)、成立獨立的電信管制機構、將原國營電信公司

民營化、與逐步開放各種電信服務市場等措施來落實其電信自由化之工作。

大體而言,在電信基礎建設頗為完善的先進國家,開放固網市場的著立點為提供其民眾更先進的電信網路設施與更多元化、更廉價的電信服務;而在電話普及率低的開發中國家,開放

固網市場的原因多在拓展其基本電信網路。我國為了執行對進入WTO之承諾,與鼓勵多元化電信服務之提供,電信主管當局提前於今年七月開放固網市場,固網業務之開放,象徵我

國電信自由化大業之完成,自此國內電信市場邁入全新的自由競爭時代。最後依研究之結果,謹提出幾項建議供有關單位作參考:

‧ 台灣有線電視與電信事業雖可互跨經營,但需對跨業經營作細緻的配套措施以防業者交叉補貼或交叉隱瞞的弊端。如果跨業經營之業者將通信資費潛藏在有線電視收視費上,降低

其通信費的營收,以逃避「電信普及服務基金」繳交之義務,勢必對其他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現行的電信法令及修正條文缺乏許多但書,不能解決上述之弊端。電信主管單位雖即將

施行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但此制度也有其侷限性,因一條管線上若進行多種服務,各種服務之成本不易區分,遑論營收與利潤之訂定。所以建議政府主管機構對跨業經營:除相關用

詞定義(如「交叉補貼」)需清楚嚴謹外,更需要制定清楚的會計作業準則。

‧ 目前行政院 NII 小組正主導:直接在行政院底下成立一個「電信資訊傳播委員會」(仿美國FCC管理機制)專責管理電信、資訊、傳播之事宜,但固網開放在即,此新的

電信監理組織之組織法須待主法院通過,且須修改其他相關機關的組織條例,以及相關法規,所費時間及成本極鉅。故建議在新的監理機關成立前,在此過渡時期應即刻成立一跨部會

工作小組,來綜合協調目前電信總局與新聞局廣電處之事務,以期在固網開放後進行公平之監管。

‧ 建議我國政府仿效日本、新加坡與香港等國家,能免費提供測試平台,並提供電信業者與製造商大筆經費之補助以厚實其研發能力;並能成立電信國際合作專司機構,以及時掌握

國際合作之契機,與協助相關業者拓展國際市場。

‧ 通訊產業普遍存在人才荒的現象,固網市場開放後,預料更是需才孔急,建議政府能資助產、研、學界的「高科技人才培育」方案、並延攬海外人才回國與跨國研發的方式來紓解

人才缺乏的問題。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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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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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球電信自由化之進展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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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全球固定網路服務開放之現況與發展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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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台灣固定網路服務業之發展分析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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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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