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1999 年統計,歐洲境內因人類活動而造成土壤及地下水遭受污染之場址已逾750,000 處[1],過去許多國家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管理仍停留在整治達標準方面著手,也因此造成相當大的人力、物力及財力的耗費,然而在投入如此龐大資源的情況下,至今能達到整治標準之場址卻寥寥可數。有鑑於此,許多國家紛紛思考「如何定義污染場址整治完成與有效?」與「進行整治行動的時機?」等問題,甫於1995 年英國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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