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不過,「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或「攤販於傳統零售市場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內屠宰雞、鴨及鵝」者得免於屠宰場內屠宰(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檢驗局2004年6月29日網站,最新更新日:200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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