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11月9日,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07號、第608號及第609號行政判決(以下分別簡稱607、608、609號判決),將三件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廢棄發回,其爭點均包含各該判決之系爭商標著名程度,是否臻於本規定後段之著名,並闡明相關標準,顯見本規定前後段之著名程度判斷標準,至為重要。
本文擬透過分析前述最高行政法院之三件判決,說明實務就本規定前、後段之區分標準為何,又所產生之問題為何。
壹、前言
貳、背景概述
參、案例爭點分析
肆、607至609號判決理由之簡析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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