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馬雲提出「新零售」概念後,新零售產業在中國大陸如火如荼地發展起來,許多科技企業或百貨倉儲業者紛紛投入。2017年,不僅中國大陸大型企業紛紛進駐,連帶一些小型企業與部分新創也試圖投入資源或進行技術研發,期望從此產業新形成的產業鏈獲得利益,進而也衍生出許多不同的應用與服務,促使整體中國大陸市場呈現多元發展的態勢。
一、中國大陸新零售應用模式
盒馬鮮生的營運模式是以「生鮮食品超市+餐飲+電商+物流電商」複合業態集合服務,透過大數據等新興技術的應用,搭配創新的商業服務模式,以便捷貼心服務與新鮮優質食材為主軸,給予消費者便捷、多元與安心的高品值消費體驗。根據中國大陸研究機構從線下超市整體型態的觀察,盒馬鮮生運作形態仍屬超市,與傳統超市相比,盒馬鮮生有三個差異點存在,首先是整合購買與品嚐體驗的逛吃模式,透過現購買烹調模式建立與其他超市的差異性;其次,突破中國大陸傳統超市的空間限制,實現3公里內30分鐘的配送服務,可配送的項目與電商平台相似,發揮「店面即倉儲」的運作效益;以80與90後客群為主,使用支付寶提高支付與排隊效率,將傳統超市的消費年齡層往下發展,同時善用年輕族群對於科技接受的心態,推動虛實商務整合服務。
「超級物種」是永輝超市對於新零售概念的回應,整合支付、無人商店等特色而成的另一個新零售模式。不同於盒馬鮮生的前店後倉邏輯,永輝超市調整「超級物種」的定位轉向以體驗為主的超市型態,將超市的品類予以「品牌化」與「模組化」,將食材與餐飲的銷售整合為高端賣場,目的便是為了迎合對超市品質日趨提高的客群。「超級物種」定位的轉換帶來營收成長與獲利增加。
二、台灣新零售應用模式
台灣零售業者嘗試無人商店時間早於中國大陸,但是業者早期的經驗顯示無人科技並未能降低營運成本,使得台灣零售業科技應用與中國大陸呈現不一樣的風貌。除了便利商店推動的無人商店測試店之外,超市與藥妝業者也開始應用科技促成更多新服務,以滿足消費者對於零售需求的改變。例如屈臣氏於2018年4月開幕最新品牌概念店-Tech-Fun玩美概念店,除在門市的色調、櫃位、裝潢上做改變,也運用更多科技元素,如虛擬化妝機Style.me、點點購虛擬貨架、Makeup Station試裝站、自助結賬機台等。台灣屈臣氏奉行「O+O」,即線上+線下模式(Online and Offline)的應用,目前在屈臣氏網路商店下單的客戶,約有兩成會選擇至門市取貨,此時服務人員的服務如果能夠扮演實體購物的「觸媒」,就有機會利用線上商店導入的客戶,為實體門店創造額外業績。除了前端的工具數位化之外,屈臣氏也在2018年成立Data Lab數據分析團隊,期望未來能讓門市數據、會員數據、銷售數據,一直到產品和社群反饋都能實現跨部門串聯、相互輔助與作用,促進數據發揮更大的價值與力量。
三、兩岸新零售的異同
中國大陸新零售主要的型態偏重於互聯網業者與實體零售業的科技創新,就中國大陸案例來看,由於幅員遼闊,其新零售業的脈絡,除強調線上線下深入融合模式外,物流也佔據相當重要的位置;因此,「節約成本」與「效益提升」則為主要關鍵,「消費者體驗」則成為較為次要的焦點。以「盒馬鮮生」為例,過往由於生鮮運輸耗時,且每日銷量不定,導致許多額外的成本浪費。得益於科技輔助,過去物流運輸與銷量估計的困擾被有效地解決,進而促使成本更顯著下降,效益更明顯提升。在「消費者體驗」上,隨著新零售的發展,中國大陸的企業亦積極在改善消費者體驗之品質,但礙於其新零售的業態更著重於無人服務形式,因此相對「節約成本」與「效益提升」,對「消費者體驗」的著重與服務品質相對較為薄弱。
在台灣新零售業態發展中,實體店面的消費者體驗一直是企業相當重視的一部分,類似屈臣氏的科技建置計畫屢見不鮮,但由於資訊整合機制不夠完善,導致消費者體驗與反饋無法成為創新的來,進而增進企業之營收;因此,如何建置完善的資訊整合平台或機制,使消費者體體驗資訊與創新服務結合,未來將會是台灣零售企業必須謹慎思考與設計的關鍵。台灣產業在新零售科技創新不吝於投資店面科技,但是缺乏巨量資料與消費者體驗數據轉化技術,讓台灣對於新零售的想像以實體服務多元創新為主,較少呈現虛實整合的創新服務。
反觀中國大陸新零售業態,雖先天具有巨量資料的優勢,但多半用於提升經營效益,而非使用者體驗品質方面。科技發展迅速,相較台灣的新零售,大陸導入更多科技應用服務,但由於地域等多重限制,許多新興科技應用僅針對中國大陸本地民眾,外籍旅客等使用比例相當有限,也凸顯了中國大陸新零售業態雖有新興科技的輔助,但尚還有許多諸如固有體制、政策等侷限之處。
隱私保護也是中國大陸與台灣在新零售發展上,選擇採取截然不同商業模式之處。在中國大陸,其新零售業態強調「快速且多樣的選擇」,後台大數據則將根據顧客喜好提供相關消費訊息的推送,但相關顧客資訊等隱私保護是否有足夠保護機制,則令人抱持懷疑態度。而在台灣新零售業態上,由於已有明確法令規範,隱私保護會根據法令限制而進行設計。因此在商業模式設計上,台灣的新零售業態會更為重視消費者隱私保護的機制設置。
四、結論與建議
綜觀中國大陸與台灣的新零售業案例,兩岸業者對於「人、貨、場」之間的成本節約、效益提升與消費者體驗升級等關鍵因素的重視程度相同,主要差異在於如何服務隨著不同市場需求變化而產生不同服務需求、如何在科技助益下,協助零售廠商度過產業的營運模式重大變革階段。雖然電商模式逐漸為消費者所接受,但是以整體零售規模計算,電商大約僅佔有20%的市場比例,更多的銷售服務是來自於實體通路的銷售,而中國大陸與台灣在實體通路的服務經驗、數位化經驗皆不盡相同,各有優劣勢存在,因此直接引用某地新零售模式,未必符合另一邊的市場特性與需求。面對中國大陸新零售模式而言,台灣具備先進市場的消費特性,可以與對岸的未來發展需求形成相互合作的機會。
而在新零售業態下,數據應用是必要條件,如何協助廠商乃至於產業進行數據整合與交換,發展出具有台灣特色的新零售數據應用模式,是未來在技術與產業政策可以著力之處。不同於中國大陸先天具有巨量資料廠商的存在,台灣零售業的數據資訊多半不夠完整而且未有整合機制,在回應中國大陸新零售模式發展時,我國可以嘗試透過商圈型態的資料數據整合,協助企業達成消費者數據收集與分析的目標,並從中發展出聯合銷售的機會。
具體來說,在政策與技術支援之下,可以協助廠商整合不同店家POS系統上的銷售與消費者資訊,同時以地方政府設置的路口監視器計算商圈人流熱度,透過不同店家、不同裝置來源的資訊整合,發展具備中國大陸新零售特徵的銷售模式,卻又能在保護消費者利益上獲得平衡,發展出具備台灣特色的新零售模式。上述的模式發展過程,單一店家顯然難以主導規劃系統運作,而關於技術與資訊整合是台灣研發機構的強項之一,透過政策資源挹注與整合機制發展,使政府政策能真正協助台灣發展新零售模式,而非採用中國大陸新零售的創新模式。
若就未來與中國大陸市場合作或競爭的可能,就中國大陸市場規模而言,直接正面衝突的規模戰,台灣不具市場規模優勢,但如何將台灣小而美、小而精緻的新零售模式融入中國大陸市場,從中獲得一席之地,應是台灣廠商西進可能可採取的策略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