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代改變資料流通的方式,使個人資料可能在違反本人意願,且本人無法控制的狀況下被擴散,進而影響當事人的生活,故當事人是否能向搜尋引擎業者請求刪除特定檢索結果之「刪除請求權(被遺忘權)」 ,遂在國際上引發議論。歐盟法院於2014年的Google Spain v. AEPD案中肯認「刪除請求權(被遺忘權)」,並明文規定於2016年通過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中 ;日本發展則與我國近似,雖無「刪除請求權(被遺忘權)」之明文規定,但實務上已有數則相關判決,日本最高法院更於2017年1月31日裁定中,就「搜尋引擎業者在搜尋結果中提供包含個人隱私等資訊之行為是否違法」一事提出判斷標準 。本文擬以日本最高法院上開裁定為對象,介紹並分析系爭案件之案例事實、判決內容與爭點,以期作為我國將來討論「刪除請求權(被遺忘權)」之參考。
一、前言
二、案例事實
三、各審法院裁定
四、本案爭點分析
五、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