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來臨,當食衣住行育樂皆可以,且未來也皆必須仰賴網路執行時,若人類無法近用(access)網路服務或資訊,如:先天視障者或後天視覺功能受損之明眼人,無疑是被剝奪其接觸這個世界的權利,網路可及性(web accessibility)堪稱本世紀最重要的數位公民權利之一,而這也體現在近期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當中。
壹、前言
貳、法院判決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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