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擬從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平成28年(行ケ)第10266號判決(下稱本文判決),帶出日本實務如何判斷商品形狀不具有先天識別性,以及實務、特許廳、產業構造審議會知的財產政策部會商標制度小委員會(下稱商標小委)在後天識別性上所採判斷基準,並與我國相關商標審查基準做比較,期望透過本文判決之介紹,理解我國對於以商品形狀申請立體商標之標準為何,並比較我國與日本在相關判斷標準上之差異。
壹、前言
貳、本文判決概述
參、本件爭點分析
肆、我國審查基準對於以商品形狀申請立體商標之識別性規定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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