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美國在1980年代對於傳播管制逐漸解禁,1996年的「電信傳播法(Telecommunication Act)」正式取代過去的「傳播法(CommunicationAct)」,這些都是美國政府為匯流所做的準備。在新法「電信傳播法」中,將服務型態分為資訊服務、電信服務、廣播服務、有線電視及加值服務等五大類。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也在2010年提交「連結美國:國家寬頻計畫」至國會,也是以網路開放為前提所規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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