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中,因專利法性質屬聯邦法,因此所有專利案件都歸聯邦法院管轄,但全美共有94個聯邦地方法院,一件侵權案究竟應受何聯邦地院?此即涉及法庭地(venue)決定之議題。
依美國民事訴訟法基本規範與向來之案例法原則,原告得於被告住所地或公司設立登記地提起訴訟,此外,也可依被告行為決定管轄法院,亦即侵權行為發生於該州內,只要被告與該州有最小的接觸(minimum contact),該州法院就可對其行使對人管轄權;最小接觸指基於該州內有侵權產品之銷售形成商業流通活動(stream of commerce)等情形,都可能會落入該州聯邦地院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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