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權利行使怠惰(defense of laches)一直是案例法中之積極抗辯(affirmative defense),也是一種衡平抗辯(equitable defense ,亦稱equitable doctrine of laches),亦即如果權利人明知侵權卻在權利上睡眠不去主張,導致其嗣後不得再主張致生之一種失權效。但另一方面,依美國專利法第35 U.S.C. § 286條之規定,在6年消滅時效(statutory limitations period,即得對侵權者回溯6年去請求侵權之損害賠償)期限內,皆得向侵權者提出訴訟。這二項法律之概念與規範,即產生一定情況之衝突與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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