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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律透析第31卷第04期 -使用科技產品為創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以我國法院針對著作原創性之見解為探討

250元/點
字數 3417
頁數 5
※PDF內容為不可複製與列印
出版作者 蔡岳霖
出版單位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出版日期 2019/04/15
出版類型 產業評析
所屬領域 科技法律研析
瀏覽次數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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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科技發展,今日的各種科技產品均有強大的功能,諸如數位相機有內建各種拍攝模式可供使用者選擇,使不懂攝影技巧之人也能拍出完美的照片;或如採用Nvidia推出的「GauGAN」工具,用戶的塗鴉即可成為真實的風景。是以,原本不具某領域專業之人,利用科技產品便能創作出專業的成果。

然而,倘創作者未具備「技術」,僅係憑藉科技產品的功能,則其使用科技產品而創作之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可稱為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實有疑義。本文整理司法實務近年來判決,嘗試分析法院對於上述爭議的見解為何。

內文標題

壹、前言

貳、法院見解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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