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種智慧型裝置普及,社群媒體從單純的人際交流工具,漸成為強大的資訊或商業交流平台,各式創作或商品可透過社群媒體增加其曝光度。其中尤屬「分享」功能,對於創作或商品曝光度之提升,具有顯著影響性。以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為例,我國目前活躍用戶約在1800萬上下1,用戶僅需對圖文內容按下「分享」,即能快速傳遞圖文資訊。然臉書用戶將自己創作之圖、文上傳於臉書,是否等於同意其他用戶能任意下載使用?本文擬透過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分析如后。
壹、前言
貳、判決概述
參、案例爭點分析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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