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111年1月25日發布修正「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經濟部成果運用辦法),修正第35條並新增第4條之1、第35條之1至第35條之6等條文。本次經濟部成果運用辦法修正第35條免除成果運用定價責任以鼓勵活用研發成果,新增第4條之1為新創公司之定義,並新增第第35條之1至第35條之6等條文為第5章之1,章名為「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以下簡稱新創專章),明確揭示研發成果的運用方式不以技術移轉現有廠商為限,亦可由執行單位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為發起人(簡稱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之方式進行運用。由於經濟部成果運用辦法在89年訂定時,以現金對價技術移轉民間廠商之運用方式為主要思維,雖然亦有少數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出資設立公司的案例,但在適用以技術移轉為主要思維的法規框架難免有所扞格、亟需法規調適之處,因此有訂定新創專章的必要。
壹、經濟部成果運用辦法修正概述
貳、新創專章修正要點解析
參、結語:專章配套機制即將上路
圖 1 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發展階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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