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35 U.S.C. §112規定,專利申請人應於說明書總結以一個或一個以上專利請求項,特別指出並予以區別其所欲請求之發明標的,故專利權的範圍,應以其所明確記載專利標的為準。但,專利法對於明確記載的要求程度究竟為何?一直是美國司法實務案例不斷爭論之重要議題,本案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即其適例......
一、案例事實與下級法院判決
二、聯邦最高法院與發回CAFC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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